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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06-18  浏览次数:77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进一步落实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现就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六、办理方式


        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七、办理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具体操作见附件1: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和附件2:个税年度汇算APP操作指引)。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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